关于安徽省人力资源服务协会《联合会员开展活动暂行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2020-04-03 15:33:22


全体会员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安徽省人力资源服务协会活动管理,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促进协会活动健康有序开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安徽省人力资源服务协会章程》,我们研究起草了安徽省人力资源服务协会《联合会员开展活动暂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会员公开征求意见,会员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信地址:安徽省人力资源服务协会(地址:合肥市天门路80号中国合肥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2号楼,邮编)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字样。

二、电子邮件:1344838431@qq.com。

三、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0年4月10日。


                   安徽省人力资源服务协会

                        2020年4月3日   



安徽省人力资源服务协会

联合会员单位开展活动暂行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总则

为规范和加强省人力资源服务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活动管理,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促进协会活动健康有序开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安徽省人力资源服务协会章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活动范围

本规定所称协会活动,包括与人力资源服务行业相关的各种评选、展、研讨会、交流合作、培训考试、论坛等

 活动要求

一) 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符合协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服务大局,服务行业,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

二) 按照导向正确、依据正当、数量适当、规模适度、经费合规的总体原则,严格把关,严格管理,注重质量品位,避免重复交叉。

(三) 活动各方应严格按照活动方案、合同或协议的规定进行。如需要变更,活动落地单位应及时向协会秘书处作书面请示,获准后方可实施。

(四) 活动各方须建立健全相关制度,规范活动管理、经费使用、监督检查等事项。涉及经费事宜的,合作各方须在合同或协议文本中作出明确约定,确保活动依法依规依章实施。

(五) 活动结束后一个月内,会员单位单位应当将活动总结报告、相关文字影像资料、财务决算等报协会秘书处留存备案。

 审批流程

(一) 由协会主办、会员单位协办(承办)的活动

1.由协会秘书处面向会员单位发布协办(承办)邀请,公开活动名称、内容、具体协办(承办)要求等信息;

2.有意向协办(承办)的会员单位根据要求提出协办(承办)申请,并附具体协办(承办)方案;

3.由协会组建评审委员会评选确定协办(承办)单位。评审委员会成员原则上从以下范围选取:执行会长、秘书长、副会长、协会专家库专家、政府主管部门相关人员、活动项目负责方相关人员;

4.合作单位与协会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明确各方责任义务。

(二)会员单位主办、协会协办、指导或挂名的活动

1.申请以协会名义举办各类活动,由会员单位书面向协会秘书处提出申请并附活动方案,写明活动名称、性质、时间地点、组织机构、活动内容、活动经费、宣传方式等;

2.经协会秘书处初审后,将相关材料报协会执行会长、秘书长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3.合作单位与协会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明确各方责任义务。

 活动收入

(一)由协会主办、会员单位协办(承办)的活动

1.有偿活动:协会将自己主办,预计会带来经济收入的活动划分给会员单位协办(承办),协会将根据收入的金额、活动成本、活动分工等因素向会员单位支付活动经费;

2.无偿活动:协会将自己主办的不会产生经济收入的活动划分给会员单位协办(承办),协会不向会员单位支付活动经费,但将会员单位所付出的劳动记录在案,计入会员的考核内,在协会奖惩中予以体现。

(二)会员单位主办、协会协办(承办)或挂名的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17年 第6号)文件发布的《行业协会价格行为指南》,行业协会可以向会员或者会员以外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提供有偿的咨询、培训、信用评价、展览等服务,或者有偿提供协会创办的报刊、出版物以及其他商品。协会为非营利社会组织,原则上协会免费为会员提供服务,但为维持协会内部的公平、公允,保障协会工作有序开展,为协会奠定良好的经济基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协会可以要求会员单位向协会支付合理活动经费或支持赞助:

1.会员单位将从活动中获取利润的;

2.需要耗费协会大量的人力、物力、时间来完成协办(承办)工作的;

3.会员单位主动要求给予协会支持赞助的;

4.其他。

(三)协会联合会员单位开展活动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不损害会员、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以及社会行业公共利益。

(四)协会不得借举办活动之机违规发放礼金、礼品、贵重纪念品、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等,不得利用活动为集体或个人牟取私利。

 

 监督检查

(一)协会与会员单位联合开展活动应自觉接受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财政财务部门、审计机关、协会监事的监督检查。

(二)协会与会员单位联合开展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遵守行业规范,加强对以协会名义举办各类活动的监督检查,对擅自以协会名义举办活动等违规违纪行为,协会将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追责并严肃处理。

  本办法自第二届第  次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由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