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安徽省人力资源服务协会《地方联络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2020-10-20 16:40:20




皖人协〔2020〕16号


全体会员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安徽省人力资源服务协会队伍建设,促进协会与各地会员、理事单位的密切联系。协会研究起草了安徽省人力资源服务协会《地方联络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会员公开征求意见,会员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信地址:合肥市天门路80号中国合肥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2号楼501。

二、电子邮件:ahrsayx@163.com。

三、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0年10月28日。



 


                             2020年10月20日     

 

安徽省人力资源服务协会

地方联络处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徽省人力资源服务协会(以下简称协会)队伍建设,进一步密切协会与各地会员、理事单位的联系,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协会地方联络处是指在全省范围内各个地方设置的代表协会开展工作、承接协会交办事项的机构。其主要目的是贯彻协会宗旨,扩大协会影响,维护协会权益,提高协会凝聚力,发挥桥梁作用,加强我省各地市行业间联系。

第三条  协会各地方联络处按照“安徽省人力资源服务协会+地方名+联络处”的方式命名,对外开展活动应使用全称。

第四条  地方联络处原则上各地区只设立一家,通常以市、县为单位设立,申请成立地方联络处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协会章程;

(二)熟悉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并愿意承担协会工作;

(三)有企业、事业或社团法人资格;

(四)有固定工作人员、工作地点和联系方式;

(五)有必需具备的办公条件和设备;

(六)在当地具有相当的影响力和号召力,组织能力强,当地人力资源服务龙头企业、行业协会或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优先考虑;

(七)有专门的工作团队,有能力完成协会交办的各项任务。

第五条  协会地方联络处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协会章程和规定,必须按照协会章程规定的宗旨、业务范围和协会授权制定工作规程和管理制度,且须在实施前报协会审核批准。根据工作规程开展活动,不得以协会地方联络处名义开展未经协会审批的活动。

第六条  由各地方企业、事业或社团法人填写《协会地方联络处申请表(附件1)》并报协会秘书处审核,秘书处对符合条件者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可成立协会地方联络处。

第七条  地方联络处应定期向协会反馈行业统计数据等信息,每年年终向协会提交书面工作总结,协会将根据各地方联络处业绩进行考核,决定是否续聘。

第二章  成  员

第八条  地方联络处可以吸纳成员,其成员应以协会会员为主体,可根据工作需要吸收本行业或相关领域的非会员单位或个人参加。

第九条  地方联络处成员的权利、义务等应在工作规程中规定。地方联络处成员应当遵守本联络处的工作规程,积极参加本联络处的活动。

第十条  地方联络处设负责人一名,负责地方联络处工作,若需聘任其它工作人员,应由负责人向协会秘书处申请备案。

第十一条  地方联络处可向协会推荐负责人,填写《地方联络处负责人申请表(附件2)》并报协会秘书处审核。地方联络处负责人每年需向协会报告工作,由协会根据各地方联络处业绩决定是否续聘。

第三章  职责与权利

第十二条  地方联络处行使以下职责:

(一)经协会批准,以协会名义组织本地区的成员开展理论研讨、形势分析、调查研究等活动;

(二)做好本地区会员发展推荐工作,向协会推荐理事和副会长单位;

(三)受协会委托、组织参与人力资源行业相关的标准制、修订;

(四)受协会委托,收集地方行业信息。协助做好该地区的行业统计、行业调研、行业分析及行业年报等工作;

(五)协助协会做好论坛、会议、培训等活动在当地的开展和落实;

(六)密切与协会的联系,向协会反映会员意见、要求及其它信息。

第十三条  地方联络处享有以下权利:

(一)协会各项工作、活动的知情权、参与权;

(二)获得协会的各类信息、刊物等;

(三)免费在协会的网站、公众号上发布文章、信息等;

(四)提交行业发展提案及协会工作的各项建议和意见;

(五)成为协会的理事单位,优先的宣传机会等。

第四章  费  用

第十四条  地方联络处活动经费原则上自行筹集。其创收收入经协会批准可全部或部分留用。未经协会批准,地方联络处不得以协会名义收取会费或谋取其他收益。

第十五条  协会对地方联络处的支持主要是:

(一)共同举办活动的收益分成;

(二)协会委托联络处制、修订标准的补助经费;

(三)地方联络处向协会推荐的项目盈利返还;

(四)本条所列费用返还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地方联络处日常联系和管理机构为协会秘书处。

第十七条  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协会章程以及《社会团体等级管理条例》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本办法为试行办法,自   通过后开始试行,协会根据试行情况予以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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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2.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