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安徽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政策解读

2020-11-26 13:31:01


信息来源:省人社厅监察局 


一、基本概念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是指行政执法部门结合行政执法实践,对法律、法规、规章中的行政处罚裁量的适用条件、适用情形、处罚结果等予以细化、量化而形成的具体标准。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不是创设新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而是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法律责任分割为若干裁量阶次,每个阶次规定一定的量罚标准,依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处以相对固定的处罚种类和量罚幅度,同时明确从轻或从重处罚的必要条件的一种判断标准。

二、出台背景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2051日起施行。《条例》是我国第一部保障农民工工资权益的专门性法规,把近年来行之有效的治理欠薪制度进行了法律化、集成化、系统化,在制度上一体设计,监管上整体联动,惩处上刚性有力,构建起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根治欠薪制度体系。530日,经省政府同意,省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印发《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实施意见》(皖治欠发〔20203号),其中提到:“对照《条例》相关规定,……细化自由裁量标准……。”

为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进一步规范各地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生效后的执法行为,我们印发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安徽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裁量基准》)。

三、主要内容及制定过程

《裁量基准》针对《条例》第54、55、56、57、58条规定,区分一般、较重、严重三种不同违法行为表现情形,明确了相应的裁量基准。结合我省工作实践,违法行为表现情形主要参考了时间、人数、金额、比例等4方面维度,突出了按规定配备劳资专管员对工资支付保障制度落实落地的重要意义,强调了对拒不配合工资支付保障相关工作和提供虚假不实资料两种违法行为的惩戒。

我们结合平时工作检查和调研,对裁量基准中涉及的标准尺度进行了充分论证,并借鉴了兄弟省份的相关做法。为提高裁量基准的准确性和精准度,我们还从各市及广德市、宿松县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省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省直有关单位广泛征集意见建议,共收集17条,采纳7条,部分采纳2条。

《裁量基准》已经我厅合法性审查通过,报经省政府同意后,由省人社厅、住建厅、交通厅、水利厅、银保监局五部门联合发文,并主动向社会公开。

四、实施时间

《裁量基准》自印发之日(2020年11月13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