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关于调整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政策解读

2022-01-06 14:26:36


来源: 工伤处


一、起草背景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

《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规定: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水平由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适时调整。

《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58号),明确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要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综合考虑职工工资增长、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变化、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能力、相关社会保障待遇调整情况等因素,兼顾不同地区待遇差别,按照基金省级统筹要求,适度、稳步提升,实现待遇平衡。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1.社会平均工资和CPI指数有所增长。社会平均工资增长和CPI指数为《指导意见》调整公式所依据的重要指标,2020年,工伤保险待遇计发基数涨幅为5.39%;CPI指数涨幅为2.7%。

2.其他伤残待遇水平有所增长。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已随全国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变化而增长。

3.全省养老金待遇水平已经调整。

三、文件起草过程

为做好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工作,我们开展了全面调查摸底工作,并认真研究、分析、测算。在制定调整方案过程中,征求了省人社厅有关单位、各市人社部门意见,同时征求省总工会和部分用人单位意见和建议,多次与省财政部门会商,并经省人社厅政策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审查和公平竞争性审查。

四、主要内容

1.确定调整范围此次调整范围为:2021年12月31日前已符合领取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条件的工伤职工或供养亲属。

2.确定调整办法按照人社部《指导意见》确定的调整公式,以我省相关指标进行测算,对伤残津贴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实行定额调整。

一至四级伤残津贴调整额度一级伤残166元,二级伤残157元,三级伤残148元,四级伤残139元。

此次调整仍实行保底政策,调整后,一级伤残津贴低于3254元的,二级伤残津贴低于3074元的,三级伤残津贴低于2892元的,四级伤残津贴低于2612元的,分别按3254元、3074元、2892元、2612元计发。保底额度以2019年待遇调整保底线与本次调整额度之和确定。

五至六级伤残津贴调整额度享受伤残津贴的五至六级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按照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110元、90元。

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额度一般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58元,配偶每人每月增加68元,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再增加20元。另外,此次待遇调整对调整前的抚恤金水平低于2020年度全省平均抚恤金水平(1235元)的人员每人每月在上述基础上再增加20元。

五、下一步工作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联合省财政部门,通过运用省职工社会保险信息系统等多种方式,调度各市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工作,督促各地加强组织领导,抓紧落实到位,并按要求及时上报待遇调整政策落实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