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 权益的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2022-02-10 14:16:49


来源: 劳动关系处

                   

近日,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八部门《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实施方案》(皖人社发〔2022〕3号)已经省政府同意印发实施,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政策背景

为深入贯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八部门《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6号),坚持规范和发展并重原则,切实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我省结合实际情况,研究制定了《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经省政府同意,由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八个部门印发实施。

二、适用对象

1.各平台企业。

2.平台企业的合作企业。主要指为平台企业派遣劳动者的劳务派遣公司;负责组织、管理劳动者完成平台发布的工作任务,平台企业的加盟商、代理商等外包公司。

3.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与平台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符合确认为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在平台上灵活就业的劳动者。依托互联网平台通过提供劳动获取劳动报酬的劳动者;依托平台开展经营活动获取经营收入的劳动者。在平台上从事全职工作、作为其收入主要来源的劳动者;从事兼职工作以增加收入的劳动者等。

三、主要内容

(一)平台企业的用工主体责任。

1.对于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应当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对于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要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协议,合理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对于依托平台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从事自由职业等情形,适用民事法律调整权利义务。

2.采用劳务派遣方式用工的,依法履行劳务派遣用工单位责任。

3.采取外包等其他合作用工方式,劳动者权益受到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对相关申诉开展调查核实,不得单纯以差评考核方式扣减劳动者报酬,要对恶意投诉进行甄别处置,及时客观公正处理。

5.要培育健康向上的企业文化,加强劳动者职业道德教育,推动劳动者共享企业发展成果。

(二)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收入。

1.劳动报酬应以货币形式按约定时间、方式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企业和劳动者可以约定劳动报酬支付周期,如按日、周、月支付等,约定支付方式,如平台自有“钱包”、银行卡、现金支付等。

2.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支付的劳动报酬应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等待、准备工作(服务)的时间属于正常工作时间。

3.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加班的,属于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要依法支付加班工资;属于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企业要支付高于正常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的合理报酬。

(三)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卫生安全。

平台企业及其合作企业要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1.保障卫生安全,开展职业病防治,定期为劳动者进行健康体检和心理疏导活动。

2.保障交通安全,查验相关证件,配备必要装备,督促劳动者使用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交通工具,遵守交通规则。

3.保障劳动安全,不得制定损害劳动者安全健康的考核指标,不得以“最严算法”增加劳动强度。

(四)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社保等相关权益。

1.确定劳动关系情形的,企业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2.对于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可按照我省政策规定,由劳动者自主决定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在户籍地、就业地或居住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也可以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医疗保险,做到应保尽保。

3.我省将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安排部署,适时开展平台灵活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同时,探索建立新就业形态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制度。

4.对暂时无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劳动者,企业要通过购买人身意外险、雇主责任险等商业保险形式,防范和化解劳动者职业伤害风险。

5.本省户籍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在省内流动就业时,无需再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由新参保地经办机构直接办理续保。积极推进“网上办”“就近办”,推进跨统筹区基本医保关系转移接续工作,最大限度方便劳动者。

(五)推广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

1.平台企业或合作企业要将现有的制度规则和算法公开公示;在新制定或修订相关制度规则时,要充分听取工会或劳动者代表的意见建议,将结果公示并告知劳动者。

2.深入推进平台企业及其合作企业依法普遍建立工会组织,抓好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工会会员发展工作。各级工会组织牵头,积极与行业协会、头部企业或企业代表组织就行业计件工作单价、劳动定额标准、最低工资、劳动保护、休息休假等事项开展协商,签订行业集体合同或协议,合理确定劳动报酬水平,并建立合理增长机制。

3.工会或劳动者代表发出集体协商要求的,企业应当积极回应,并提供必要的信息和资料。

(六)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的法治保障。

1.为符合条件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及时提供法律援助,基层人民调解组织要积极参与处理新就业形态领域纠纷,受理并调解劳动争议。

2.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构要及时受理劳动关系案件,根据用工事实认定企业和劳动者的关系,对符合劳动关系认定条件的,依法及时处理;对不符合劳动关系认定条件的,引导当事人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3.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构、人民法院之间,加强裁审衔接,统一办案标准,定期发布典型案例进行类案指导。

4.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力度,加强与交通运输、应急、市场监管等部门的协同配合,及时开展约谈、警示;严格查处平台企业诱导或强迫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转为个体工商户规避用工主体责任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