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 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 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2022-12-27 14:49:54


信息来源:省人社厅流动管理处


皖政办秘〔2022〕6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关于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12月8日

关于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

若干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充分发挥市场在人力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健全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促进我省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为“三地一区”建设提供重要支撑,现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培育壮大市场主体

(一)实施人力资源服务业“锻长补短”行动计划。到2025年,培育100家以上有核心产品、竞争力强、创新发展、诚信服务的5A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对首次达规纳统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各地比照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对首次入选安徽省服务业百强排行榜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统计局、省工商联,各市人民政府)

(二)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双招双引”。鼓励各地引进国(境)内外知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新引进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按规定享受当地招商引资或相关产业发展扶持政策。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省内设立总部、区域总部、结算中心、运营中心、研发中心的,各地按实缴注册资本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配合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三)实施上市培育计划。鼓励各地对照上市标准遴选符合上市基本条件、具有上市意愿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规范化股改,制定一对一培育和扶持方案,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上市(挂牌)、发行债券,对符合条件的拟上市后备企业及发债企业依规给予奖补。(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配合单位: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安徽证监局)

(四)鼓励创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符合条件的个人自主创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可申请最高5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符合条件的个人合伙创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可根据合伙创业人数适当提高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符合条件个人贷款总额度的10%;小微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可申请最高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各地按国家及省现行规定予以贴息。(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配合单位: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人行合肥中心支行)

二、构建产业集聚平台

(五)加快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区平台建设。支持各地建设有特色、有规模、有效益的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到2025年,全省建成国家级和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8家以上。对成功创建国家级、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和省级专业性行业性人才(人力资源服务产业集聚)市场的,按规定分别给予500万元、200万元和50万元一次性建设补助。制定完善园区产业发展扶持政策,探索建立符合市场规律、适应发展需要、运转灵活高效的运营管理模式,逐步形成“一园多区”“一园多能”的产业发展模式。(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配合单位: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六)支持人力资源服务领域对外开放平台建设。加快发展人力资源服务贸易,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设立实体组织,积极参与国际人才竞争与合作。支持国家级、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创建国家人力资源服务出口基地。(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配合单位:省商务厅,各市人民政府)

(七)推进人力资源服务供需对接平台建设。支持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协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打造人力资源服务展示交流平台,举办大型展会、供需对接、创新创业活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活动规模、参加人数等给予最高50万元补贴。(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配合单位: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三、深化市场供需对接

(八)以政府购买服务扩大市场需求。将人力资源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明确种类、性质、内容,及时动态调整,支持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有偿参与政府购买服务。(责任单位:省财政厅,配合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九)以高端服务产品优化市场供给。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发高端人才寻访、人力资源测评、管理咨询、人力资源管理软件服务等中高端业态及灵活就业服务产品,定期评选优秀人力资源服务产品项目,加快同社区家政、文化旅游、商贸服务、教育医疗、康养等行业深度融合。(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十)提供市场化就业服务。建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白名单”,引导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主动对接我省十大新兴产业及重点企业,开展“组团式”“一条龙”“点对点”的用工保障服务,促进人才链、产业链、创新链、供应链深度融合。开展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稳就业促就业行动,支持优质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重点就业群体、灵活就业人员提供专业化求职招聘、就业创业指导、职业技能培训等服务,按规定给予就业、培训补贴。统筹推进劳动力市场、人才市场、零工市场建设,对服务成效明显的就业创业一站式服务中心,各地给予10万元一次性建设补助。(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各市人民政府)

(十一)支持市场化引进高端人才。建立“单位出榜、中介揭榜、政府奖补”引才机制,支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创建人才工作站,对引进急需紧缺高端人才成绩突出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给予最高20万元一次性奖补。鼓励企业委托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引进年薪50万元以上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对符合条件的,按照猎头服务费的60%、最高20万元给予用人企业补贴。(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配合单位: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各市人民政府)

四、提升产业发展质效

(十二)实施“互联网+人力资源服务”行动。鼓励支持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参加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创新应用大数据、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等新技术加快数字化转型,培育一批专业性强、成长性好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符合条件的,享受研发加计扣除政策。(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配合单位:省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十三)实施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品牌提升行动。培育一批展示安徽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形象的高端品牌,打造一批具有安徽特色、全国知名的劳务品牌,每年评选认定在促进就业、服务用工和引领行业发展等方面作出较大贡献的10家骨干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安徽省优秀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

(十四)实施行业领军人才培养行动。组织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高级研修活动,打造高水平领军人才队伍和创新团队。每2年评选“安徽省人力资源服务业十大领军人才”和“安徽省十佳人力资源经理人”,对入选对象给予奖励。对引进的高层次人力资源服务行业人才,纳入地方高层次人才认定、服务范围,按规定享受相关扶持政策。(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配合单位:省财政厅,各市人民政府)

五、优化行业发展环境

(十五)规范人力资源市场活动。健全人力资源市场信用体系,全面实行告知承诺制,加大信息公示力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定期开展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执法行动。(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配合单位:省市场监管局,各市人民政府)健全人力资源数据安全管理制度,推进人力资源数据分类管理和风险评估,强化市场监管大数据应用。(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配合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数据资源局)

(十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提升人力资源服务领域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管理和服务水平,支持引导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请专利、商标、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行业协会研究制定人力资源服务地方标准和服务规范,积极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定。(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配合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十七)支持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协会建设。支持行业协会开展“双招双引”工作,发挥其在知名机构引进、行业人才培养评价、机构等级评定、行业理论研究、相关专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服务产品供需对接、加强行业自律等方面的资源优势和职能作用。(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

六、建立健全保障机制

(十八)强化组织保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建立健全政府主导、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参与的统筹推进机制,强化协调沟通,压实各方责任,共同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配合单位:省委组织部、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统计局、省税务局等)

(十九)强化资金保障。健全完善财政投入保障机制,省级财政每年统筹安排资金用于推动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各市多渠道筹集落实相关经费。(责任单位:省财政厅;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审计厅等,各市人民政府)各级政府产业投资基金加大对人力资源服务业投资力度,支持社会资本进入人力资源服务领域,鼓励金融机构开发知识产权质押、股权质押等新型金融产品和服务。(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配合单位: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合肥中心支行)

(二十)强化统计考核。完善统计调查制度,优化统计分类标准和指标体系,实施人力资源服务业年度和季度统计制度,建立人力资源服务业营收、税收等数据共享机制。落实国家产业指导政策,建立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目标体系和考核评估体系。(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统计局、省税务局)加强财政资金监管、绩效评价和审计监督,提高政策兑现和资金使用效率。(责任单位:省财政厅,配合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审计厅、省数据资源局等)

本政策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由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原《关于加快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皖人社发〔2015〕2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