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出台税务惠政17条--支持疫情防控,帮助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渡难关

2020-02-11 11:06:57

  2月10日上午,省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召开第十五场新闻发布会。记者从会上获悉,疫情防控期间,省税务局围绕税费优惠与减免、优化纳税缴费服务,及时推出17条措施。


  据介绍,目前,已出台的税费政策主要集中在支持物资保障、支持医疗救治、支持科研攻关等6个方面。具体来说,为支持物资保障,我省对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对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全额退还2020年1月1日后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与此同时,我省对医疗机构及受托的第三方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及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的补助、奖金及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免征个人所得税。


  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等行业企业受疫情影响较大。为此,省税务局规定,这些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快递收派居民必需生活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对纳税人因疫情影响纳税确有困难的,依法合理予以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为支持科研攻关,我省对符合条件的生产相关药品、试剂、疫苗的研发机构办理减免退税,对研发费用实行加计扣除。在支持公益捐赠上,对支持疫情防控的有关捐赠扩大所得税税前扣除范围、免征相关税费。此外,为进一步加强服务保障,对纳税人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依法准予延期申报。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依法准予延期缴纳税款。大力拓展“非接触式”办税缴费,加强办税缴费过程中的安全防护。


  在办税缴费服务方面,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将2月份的法定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2月24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受疫情影响办理仍有困难的,可依法申请进一步延期。2月份社保费的申报缴费期限同步延长至2月24日,其中,医保(含生育保险)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缴费。(葛清政)